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AG真人国际公益基金会假事管理,维护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,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。
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假事的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假事种类及其待遇
第四条 事假
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,最小请假单位为2小时。员工连续事假月度最多不得超过5天,年度累计事假最多不得超过30天。
第五条 病假
病假按照病休时间长短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,经医院诊断证明一次性病休时间不超过30天(含)的为短期病假,超过30天的为长期病假。
(一)短期病假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发放病假工资,最小请假单位为2小时。
(二)长期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,实际月收入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%,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%发放。
员工连续病假超过两周的,基金会有权对其病情进行复查;员工医疗期满后,基金会有权要求员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员工拒不配合基金会上述要求的,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。
员工医疗期满,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,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。
第六条 工伤假
员工因工负伤,给予工伤假和相应的工伤待遇。根据规定应当发放工资的,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。
第七条 婚、丧假
(一)婚假。凡符合国家法定年龄且入基金会后结婚的,可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享受婚假3天,属晚婚的,增加奖励假7天。
(二)丧假。员工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或配偶的父母去世,给予丧假3天。赴外地奔丧的,增加1天路程假。
(三)婚、丧假应一次性休完,婚、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。
第八条 生育假
(一)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可享受生育假。具体包括:
1.产前假
产前假自怀孕满五个月起开始,到分娩前一天结束。
在基金会工作已满三年的,产前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,实际月收入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,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发放;在基金会工作不满三年的,产前假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发放。
2.产假
产假自分娩当天开始,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,难产的增加15天,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,晚育的增加30天。
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,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。
产假期间由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,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,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。产假工资标准为本人的基本工资。
3.产前检查假
产前检查假自确定怀孕之日起,每月一次,每次半天,不扣工资。
4.哺乳假
产后一年为哺乳期,每天1小时哺乳假,不扣工资。
(二)男员工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,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给予7天的陪产假,陪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。
第九条 年休假
(一)员工当年度年休假的休取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。员工入基金会半年后,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年休假:
1.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2.员工入基金会当年的年休假天数,从入职之日起,按照当年度剩余天数进行折算,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。
具体折算办法为:(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÷365天)×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。
3.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、满10年、满20年的当年,按上述原则分段计算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。
(二)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不再享受当年休假(如果当年已休取,则相应扣除下一年度年休假或按照事假处理):
1.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,当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;
2.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,当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;
3.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,当年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。
(三)员工休产前假的,当年的年休假应在产前假期间休取。产前假跨年度的,应将其中一年的年休假安排在产前假期间休取。
(四)年休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。
1.员工应主动申请休取年休假。
2.员工年休假不能跨休取年度休取,当年未休的年休假视为员工自动放弃。
(五)每年度1月30日之前,员工提出年休假申请,基金会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好工作,协调好基金会员工休假时间,并做好工作交接,保证休假期间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(六)员工因个人原因,主动提出放弃年休假的,应填写《个人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单》,经上一级领导签字确认后,到基金会办公室备案。
(七)年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。
第十条 除事假、年休假外,以上假事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。
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
第十一条 请假须填写《请假审批单》,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:
(一)基金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请假,须经主管领导、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逐级审批。
(二)其他人员请假,须经部门领导、副秘书长、秘书长逐级审批。
(三)年休假、婚假、丧假、工伤假、生育假需到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。
第十二条 员工休假应提前申请,提前期限:生育假提前两个月申请;年休假、婚假、陪产假提前两周申请;其他假事至少提前半天申请。
第十三条 申请以下假事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:婚假提供结婚证;生育假提供生育证和医院相关证明;病假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就诊证明或病休证明书;工伤假提供工伤鉴定证明并由所在部门出具工伤事故报告。应提供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,不予准假。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,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,基金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第四章 假事管理
第十四条 员工应按规定程序请假,并按批准期限休假,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休假或无故超期休假的,均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五条 遇突发性紧急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,应以通讯方式按审批权限征得相关领导的同意,并于返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,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,员工连续假事超过1个月的,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。
第十七条 员工的《请假审批单》和各种假事所附的证明材料,应由部门考勤员统一管理,在每月报考勤时,一并报送基金会办公室备案,并长期保存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